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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答记者问

浏览:次    发布日期:2019-12-18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答记者问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
印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答记者问

近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财资〔2019〕57号,以下简称《通知》),已于9月23日起正式施行。就此,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问:请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

答: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出台了相应管理制度,充分赋予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自主管理权限,提高了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但部分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反映,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国有股权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突出体现在:一是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国有股权转让、对外投资等事项,需要按权限逐级报财政部审批或者备案,产权登记事项需报财政部办理,链条较长;二是与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比较分散,不利于全面掌握和理解执行,影响了科技成果转化效率。针对上述问题,财政部在广泛调研和座谈的基础上,结合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研究出台了《通知》。

二、问:《通知》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通知》在原已下放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国有股权管理授权力度,畅通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全链条管理,支持和服务科技创新。一是加大授权力度。按原规定,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转让、无偿划转或者对外投资等事项,需要按权限逐级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审批或者备案;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成立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事项,需要逐级报财政部办理。为缩短管理链条,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效率,《通知》将原由财政部管理的上述事项,授权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办理。二是整合现行规定。现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涉及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评估、收益等环节管理规定。为了使科研人员通过一个文件全面掌握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国有资产管理要求,《通知》整合了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的国有资产使用、处置、评估、收益等管理规定。在资产使用和处置方面,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审批或备案;在资产评估方面,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在收益管理方面,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

三、问:《通知》对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授权后,如何做到有效监管?

答:为加强授权后对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做到放管结合,《通知》分别明确了财政部、主管部门、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监管职责。一是财政部将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督促改进发现的问题,实现有效监管。二是明确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主管部门的主体责任,要求加强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管理,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内控和风险防控机制,加强监管约束。三是要求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按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并对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问:地方应如何贯彻落实《通知》?

答:根据现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通知》明确了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授权规定。为促进地方科技成果转化,《通知》要求地方财政部门将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新作为重要职责,落实授权精神,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产业转型、科技创新等实际需要,制定具体规定,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同时,鼓励地方开拓创新,探索符合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特点的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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