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因身份证丢失“被重婚”,民政局真无权撤销?
据报道,12月16日,贵州代女士因购房事宜发现自己“结过两次婚”。一次是她与男友黄某在重庆铜梁登记结婚,另一次是与素不相识的王某某在河北邯郸临漳县民政局登记。这导致她暂时无法完成购房程序,可能还需支付违约金。
临漳民政局工作人员证实了此事,但称无法撤销该条记录,“民政局只有在当事人受胁迫结婚并有公安局的证明情况下,才能撤销相关记录。”还建议代女士走诉讼渠道,通过起诉冒用者,或民政局登记程序瑕疵来进行记录的撤销。
类似因身份被冒用而造成的“被××”的案例不是第一起,尽管“被”字后面内容各不相同,但相同的是,都给当事人造成了极大麻烦。因此,相关部门本理应及时纠错,避免给当事人造成更大的伤害和麻烦。
但临漳县民政局提出的建议让人纳闷。尽管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代女士可起诉冒用其身份证的“李鬼”,但她连对方真实身份都不清楚,又该如何起诉?就算费尽周折找到“李鬼”,法庭也判决其败诉,冒用者如何“消除影响”,同样面临纠错程序上的“瓶颈”。
针对民政局登记程序瑕疵这一具体行政行为,通过行政诉讼,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确实不失为解决办法。问题是,代女士作为受害者,已付出不菲代价,再走上“民告官”这条道路,还是异地,胜负姑且不论,又得耗去不少时间、精力等成本。
考虑到被他人冒用身份“结婚”违背自身意愿,当事人可将重复登记结婚视作“胁迫结婚”,依据《婚姻法》“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根据法律,对当事人被蒙在鼓里的情形,应等同于“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也可在其知晓情况后一年内提出。
针对此事,更好的解决之道,其实还是民政部门主动补正。从依法行政角度看,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即具有确定力及执行力,须慎之又慎,不得任意变更、撤销或废止。但这并不代表,对于“事实清楚”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也只能“生米做成熟饭”。行政机关主动纠正错误,尽早结束行政行为效力的不当状态,也能保护当事人利益,让其摆脱麻烦。
尽管目前还缺少明文规定,但主动纠错符合行政立法精神。最高法也曾明确,“对于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以及由于事实和法律变迁而不宜存续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具有自我纠错的权力和职责”,可采取的自我纠错方式,“主要有撤销、补正、改变原行政行为、确认违法等方式”。为此,当地民政部门可在公安机关配合下,确认冒用身份证件信息事实,纠正错误的重复结婚登记。
“被结婚”不是个案。近年来,“被吸毒”“被贷款”“被追逃”等报道屡见报端,让无辜当事人不堪其扰,而有关方面纠错却“举步维艰”。这其中,有关执法职能部门缺乏主动性,在信息联网查询、补正上消极迟滞难辞其咎,这样也无异于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
任何有瑕疵的行政行为,都应被纠错。从长远看,行政法律的修缮也应摆上日程。亡羊补牢的工作做扎实了,才能避免“被结婚”等囧剧再次上演。
□柳宇霆(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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